2.重点项目
(1)完善30个产值过10亿的重点焦化项目
(2)规划重点焦油加工项目
(3)规划重点焦炉煤气合成氨项目
(4)规划重点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
(5)规划重点粗苯精制项目
三、主要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1.依法加强焦化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
《条例》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统一焦化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和义务,切实推行焦化行业的统一管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焦化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由经委系统负责。经委系统要深入领会和把握
《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焦化政策的精神实质,依法强化对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焦炭生产、运销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经委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省情、运转协调、管理有力的焦化产业分层调控管理体系。
2.依法强化各级政府对焦化产业的宏观管理
要切实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在焦化产业清理整顿和推进焦化产业发展升级工作中的作用。各市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要求,按
《条例》规定,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焦化产业发展规划在本地区的实施。各市按省政府确定的焦化发展规划,制订相应工作计划,狠抓规划的落实,提出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调整结构、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焦化产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以落实
《条例》为核心,按
《条例》和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确定的责任分解体系落实责任。同时各市要抓好重点焦化及化产深加工项目的规范和推进工作,对重点焦化及化产深加工调产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协调服务,抓好落实,确保实效。
各市要根据国家对焦化行业实施的准入公告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进一步做好我省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按准入条件的要求严格规范我省焦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促进焦化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强化内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确保焦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严格焦化项目投资管理和监督管理
严格焦化项目投资管理程序。根据
《条例》,今后核准焦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焦炭总量、生产布局、环境容量等因素从严控制。市、县人民政府及同级职能部门不得审批焦化项目。对于经过正式核准的焦化项目,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其在投产运行中的监管力度。
认真落实投产运行许可证制度。现已建成投产的焦化项目要按
《条例》规定申领投产运行许可证。在建的焦化项目和规划期内新建焦炭项目、扩大焦炭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焦化研发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所属焦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投产运行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
4.规范焦化项目建设程序和设计、建设市场秩序。
新上焦化技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办理土地、取水等相关手续和可研论证,必须按照核准批复的场址、规模、炉型设计施工,实现化产回收(余热利用)和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规范焦化项目设计和建设市场秩序。要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等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对焦化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市场进行管理,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承揽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5.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依法加强焦炭运销秩序的整顿
按照焦化行业整顿后的产业布局,依法对全省发焦站点进行调整。关闭布点不合理、运转不经济的规模小、发运量低的小发焦站点。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形成100个左右,年发运焦炭30万吨以上的焦炭发运站。依法对焦炭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焦炭经营资格审批和铁路立户要优先安排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批准的大机焦企业和年发运量1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炭贸易集团。对年出省焦炭10万吨以下的经营单位,逐步取消《焦炭经营许可证》。对整顿后保留的焦炭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销明令关闭淘汰的落后焦炉生产的焦炭。
(二)依法清理整顿,强化总量调控
1.从严控制新建焦化项目
从严控制新建焦炭项目,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的焦炭项目,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审批新的焦炭生产能力。今后所有新建的焦炭项目和扩大焦炭生产能力的焦化技改项目,由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地域分布、资源配置、环境容量、市场供求、交通运输、公共利益等因素,组织专家和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其充分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
2.全面关闭淘汰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和小机焦炉
根据
《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的决定》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要求,坚决关闭、取缔、淘汰土焦、改良焦、炭化室高度小于2.8米的小机焦、筑炉不规范的冷装冷出非机焦炉和不符合省清洁热回收焦炉标准的清洁型焦炉,逐步关闭违规建设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非捣固式机焦炉和4.3米以下不规范的捣固式机焦炉、炭化室高度低于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