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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实施“4321”工程,即:严格贯彻实施《条例》,抓好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和焦炭总量调控,“十一五”期间焦炭总产能不再增加,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焦化项目,加大专项清理整顿和淘汰落后工作力度,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累计4000万吨以上,控制山西省焦炭产能在1.2亿吨以下;重点推进,并严格按《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完善30个产量百万吨产值十亿元以上利税过2亿元的焦化调产项目;着力抓好化产回收及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和环境污染治理两大任务;到2010年焦化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具体为:
  1.深入贯彻《条例》,加强总量控制
  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严格落实焦化产业政策及省政府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的相关规定,抓好行业总量调控,“十一五”期间,全省不再新增焦炭产能,原则上也不再审批新的焦炭项目,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严格淘汰落后焦化生产能力,所有改良焦、小机焦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化产回收、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项目全部关闭取缔,按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确定的分类处置工作安排,关闭淘汰已形成的落后生产能力4000万吨以上,推广炼焦先进技术,搞好重点焦化项目技术改造,控制山西省焦炭产能减少到1.2亿吨以下。
  2.强力推广节能措施,推进化产品回收和深加工
  狠抓节能和焦化化产品回收,强力推进化产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重点做好“321”中心工作,即:到2010年,所有保留的焦化项目化产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全部建设到位,能耗、物耗指标优于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吨焦煤耗减少0.1吨以上,全省年节约炼焦煤1000万吨以上;到2010年,全省实现回收煤焦油300万吨以上,回收并综合利用焦炉剩余煤气200亿m3以上,回收粗苯近100万吨,焦油、粗苯全部回收,焦炉煤气全部综合利用,不排空或直接燃烧排空。
  到2010年,发展形成煤焦油深加工能力255万吨,粗苯深加工能力8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能力350万吨,建设焦炉煤气合成氨54万吨、尿素90万吨。建成焦炉煤气和余热综合利用发电装机100万KW以上;到2010年,全省焦化产业化产回收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3.狠抓环境污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抓焦化产业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做好“432”中心工作,即:淘汰取缔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能力和违规建设的焦化生产能力4000万吨以上,减排苯丙芘7.9万kg,可吸入颗粒物18.9万吨,So28.5万吨以上;到2010年,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净化、废气净化、废渣综合治理等三项主要环保设施全部建成投产,运行正常;八大焦化工业区焦化企业污染物产生指标要优于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污染物产生二级标准要求,其余区域焦化企业污染物产生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污染物产生二级标准要求。
  4.推进结构调整
  通过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提升山西省焦化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到2010年,焦炭企业数量减少到150家左右,其中焦化企业平均规模达到60万吨以上,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机焦比例达到95%以上。规范完善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基地,八大焦化工业区;支持山焦、安泰、阳光三个焦炭生产能力300万吨左右的龙头企业;依托山西焦煤集团和山西焦炭集团,培育两个具有焦炭产量千万吨以上控制力的焦化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煤、焦、化产业的联合重组,促进煤、焦、化一体化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5.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十一五”期间,全省焦炭和化产深加工完成投资330亿元,其中用于焦炭投资180亿元,用于化产加工投资150亿元,新增销售收入520亿元,新增利税52亿元,焦化工业的产品销售总收入达到1000亿元,其中:焦炭销售收入达到800亿元,全省焦炭、焦化副产品回收及焦化资源综合利用销售收入实现200亿元,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20%以上,为把山西省焦化产业培育成焦和化并举、具有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依据山西省焦化行业的“十一五”总体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发展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重点任务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扎实推进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继续推进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按照《条例》规定,所有土焦、改良焦一律取缔;对于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严格按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步骤,分批分期予以淘汰关闭。
  按照《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违规建成投产但符合现行焦化产业政策的机焦项目和国家焦化产业政策调整前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焦化项目,严格标准,按晋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程序,逐项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本《条例》关于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按照《条例》规定,违规在建的焦炭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按《条例》关于新建焦炭项目的条件和程序逐一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续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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