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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建筑工程抗震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技术咨询活动,提高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抗震设防质量,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㈡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报审的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提出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㈢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并负责向业主和设计单位作审查意见的解释。

  ㈣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范围内聘请长期从事并精通工程抗震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连聘连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疏忽,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审查专家组、召集专家讨论、上报审查意见等。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汇报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应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项目审查专家组完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委员会名义进行未授权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按以下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㈠根据工程特点、规模、难度和重要性确定项目审查专家组人员。

  ㈡项目审查专家组一般由有相关专业的三名以上委员组成,专家组推举或办公室指定一名委员任组长,负责汇总审查意见。

  ㈢专家组审查项目采取分头审阅材料、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进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充分发表意见,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专家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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