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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7〕3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27日省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285号)下发后,我省全面铺开了非煤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已转入常态管理阶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前,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是“筹建,仅限于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非煤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如露天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地下铁矿开采)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非煤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应完整、有效。对过期失效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等手续。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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