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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建立查处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运用科学的、稳定的、动态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

  1、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无力继续建设的以及圈而未用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项目,制定土地调整措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减少土地供应面积,并将土地予以重新配置。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要发出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开工建设;建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逾期不开工的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满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工业项目,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明确限期开工日期。

  4、建立完善土地退出(还)机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逐宗清理,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推向市场重新配置。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抓手,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居民点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

  新建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六、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将营利性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等产业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要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探索建立格网地价体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七、构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机制

  (一)今后将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列入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二)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时,须参考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对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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