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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三)提高已批土地供应率。各县、区和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已经批准农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考核。对当年已批土地供应率低于50%、两年累计土地供应率低于70%或当年土地开工率达不到已供地面积70%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核减相应的土地计划供应面积。

  (四)加强成片经营性土地开发供应管理。成片开发用地上市供应前,市规划部门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要采取一次性统一规划,分期上市供地,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四、强化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一)提高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1、加强投入产出强度管理。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与投资额挂钩,以提高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使供地向用地少、附加值高的项目倾斜。对开发区或规划工业区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一般不再安排新上工业项目。我市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市辖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其它区域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位于三大开发区与三县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工业项目,其投资强度不低于相邻开发区的投资强度标准。三大开发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各县(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机制。各开发区应从当年工业用地供应总面积中拿出不低于20%的土地,自行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3层以上的,按占地面积1:1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

  1、开发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

  2、严格限制开发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超出此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

  3、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

  五、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积极消化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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