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豫劳社医疗〔200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签定劳动合同和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市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第三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作为缴费基数,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原则上每半年缴纳一次;每半年缴纳一次确有困难的,可按季或按月缴纳;经济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可按合同期一次性缴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