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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一)核定登记范围
  1.中央在新乡市的直属大型水库农村移民。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内的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核定登记对象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1.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仍属于农业户口的移民。
  2.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3.农业户口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农业户口移民户的,本人及所生子女予以登记。
  4.户口临时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现役士兵等符合扶持政策的,予以登记。
  5.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
  (三)核定办法
  1.按照全省统一制定农村移民调查登记表核定。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2.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普查登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先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户主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两委初审把关并签字盖章,在行政村、组张榜公示。
  3.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
  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对各村上报的移民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全乡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确认后报县级政府。
  4.县级政府负责审核上报。
  县级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按大中型水库分类造册,上报市级政府审定,并汇总上报省政府移民办。
  5.回流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
  五、实施步骤
  按照前期准备、组织培训和全面实施的步骤,在2006年10月底前把中央核定到我省的扶持人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村和移民户。2007年1月起,按照完善后的移民扶持政策开始正常运转。
  (一)组织领导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由市政府移民办承办。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水库移民扶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负责处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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