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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能够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逐级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五)扶持资金筹措。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六)扶持资金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按月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家拨付到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移民办按照全市统一核定的有关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严格执行河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七)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其他有关移民问题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有关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安排意见,通过提高省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问题,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和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逐年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产生的连带影响,对于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修建高速公路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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