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杭政办〔200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农转非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各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各市级指挥部集中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含高层、小高层住宅)建设项目、非撤村建居村农居多层公寓(含高层、小高层住宅)建设项目;由政府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外部大市政配套项目(道路、桥梁等)、公寓内部配套项目(幼儿园、小学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含平衡出让地块的整理);按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建设规模一定比例配比的出让地块整理等项目的前期手续适用本通知。
二、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及规费缴纳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时,应当以“程序到、效率高、速度快、方法新、审批简”为要求,做到“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管理程序和规费,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调整。
(一)立项及计划调整。取消原需经区计发局审核上报的程序,改为由各区建管中心持立项必备资料直接向市发改委申请计划立项或计划调整手续。市发改委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复的,不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拆迁验收合格证发放。拆迁红线范围内暂未完成全部拆迁但已具备局部开工条件的,经区政府出具保证安全的书面承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核发拆迁验收合格证。
(四)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建设项目的农转用(征收)报省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核发集体所有土地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前的监管资金缴纳。按拆迁预算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缴纳的监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