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我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制定价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提交价审委讨论的意见。
第十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可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简称价审委)讨论或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实行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在省物价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价审委会议由价审委主任委员或分管副主任委员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综合法规科负责具体事务;制定价格的方案等材料确需印发的,由承办科室于会前印发各位委员。价审委会议讨论情况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位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我局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价格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当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资料,并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其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我局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制定价格按照有关规定需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应按规定申报备案。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价审委会议后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要求,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草案,制定价格的决定草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及标准;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