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市价发[2007]117号)
各科室、分局、中心:
根据国家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44号令)和《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制定《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2、乐山市物价局制定(调整)价格流程图(略)
附件1:
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制定价格行为,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我局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
价格法》第
十八条确定,具体定价范围、权限以《四川省定价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越权制定价格。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制定价格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制定价格的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