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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
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和租赁行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管理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管理、日常租赁和综合治安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计划,其中近3年各区每年开工量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上城区为1万平方米);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数量。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计划、规划、用地等工作进行协调;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由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租金价格实施监管。
  三、建设管理
  要多渠道筹建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一是坚持政府适量专项供应土地的方式,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二是坚持以市场导向为主,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一)新建。
  1.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申请,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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