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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7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区县(市)、乡镇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县(市)达到3%以上。乡镇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四)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帮扶资金。各区、县(市)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到2010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用于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建立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其资助金额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
  (五)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学前教育先进乡镇和达标乡镇以及新上等级、创示范的幼儿园。
  三、加快幼儿园建设,解决“有房办事”问题
  (六)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2号)的规定,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以满足小区居民和外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
  (七)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空闲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乡镇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的,区、县(市)财政要按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乡镇补助。力争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80%的农村幼儿园达到杭州市农村规范幼儿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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