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使用。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经济发展与公益事业建设的关系。要继续把用好土地补偿费、开发经济项目作为当前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三)民主决策。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方案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定土地补偿费享受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护农村婚嫁妇女等的正当权益。
三、土地补偿费的主要用途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支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优先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政府承担部分和安置补助费外,不足部分在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及所需保障资金规模予以一次性支付。杭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后,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补贴,并分年度予以支付。
(二)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承包权证为依据,根据实际征用承包地面积、剩余承包年限及耕种收益计算到户,一次性或分年度支付承包方相应的土地承包权补偿费。
(三)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为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根据各地实际,经社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以上两项后余额的40%。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生活补助的享受对象原则上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农嫁居妇女,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组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可享受的其他人员。
(四)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经保障资金支付、承包权益补偿和社员分配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及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再进行农户或社员分配。
已纳入各级政府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除补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外,土地补偿费应全额纳入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原则上不得进行社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