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
(市委办〔2007〕7号 2007年4月6日)
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费),事关农民利益维护,事关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补偿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农民的长远生计所在,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对此十分关注。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必将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进而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保持农村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有效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现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是国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经济权益的具体措施。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截留或私分。
(三)进一步突出新时期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重点。为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要求。对此,各地必须在坚持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现有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重新划分和界定,使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既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当前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兼顾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各地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