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任务很重,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配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防雷装置的年检工作和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许可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对未取得气象部门发放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加油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设计文件交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切实把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遏制雷击事件发生。对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当地防雷中心核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后,防雷工程未经当地防雷中心检测验收的,对其不予验收和备案。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广播电视、金融系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车站、大型商场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雷击灾害多发区域避雷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研究,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损失。
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和场所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必须迅速整改。每年各县(市)、区要依法组织一次防雷安全检查活动,凡是与防雷安全工作有关系的行政管理机关,单位都应积极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于拒不接受检查、检测和对新建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防雷安全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留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到底。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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