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宁安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宁安市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渤海上京遗址的日常检查、养护、修缮、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八条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
第十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专项资金、事业性收入、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专门用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保护渤海上京遗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保护区域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特别保护区:(一)外城垣、内城垣及其内外两侧各5米以内;
(二)宫城、宫城垣及其外侧10米以内;
(三)御花园及其园墙外侧5米以内;
(四)外城内外渤海时期建筑台基及其周边5米以内;
(五)现兴隆寺围墙内全部及其围墙外侧5米以内;
(六)三灵坟陵园围墙内全部及其围墙外侧5米以内;
(七)内城中“横街”、“天街”及其两侧5米以内;
(八)内城中“点将台”、“水牢”外围5米以内;
(九)外城二处舍利函出土址及其外围5米以内。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
(一)外城垣两侧、内城垣两侧、御花园围墙外侧距垣墙5至20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