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9日
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以下简称渤海上京遗址),是指位于宁安市境内的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都城遗址和渤海镇、三灵乡涉及的三灵坟等渤海遗迹。
第三条 渤海上京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以及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旅游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渤海上京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宁安市人民政府和渤海镇及三灵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事业应当纳入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牡丹江市、宁安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协助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旅游、公安、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