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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06〕270号)精神,深入实施《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涉及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城乡格局、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综合性,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增长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市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市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措施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区域发展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及其他稀缺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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