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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拟订的《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切实维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户利益,保障和改善农户居住条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常住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并完全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户:
  (一)该住户户籍类别为农业户籍或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籍;
  (二)该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该住户在村(社)的住房未出租(借)或出售,为自住。
  二、目的原则
  按本意见购买的专项用房以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分户农户基本居住问题为宗旨,实行对象特定、政策特殊、个人负担、政府补贴的购买原则。
  三、购房对象
  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户,现在册家庭常住户籍人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除一个确定与父母同户的子女外,其他已婚子女如完全符合下列条件,可单独分户根据本意见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一)该已婚子女或其配偶为农业户籍或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籍;
  (二)该已婚子女或其配偶未单独分户建房、享受实物分房政策或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户现在册家庭常住户籍人员中,已婚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且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未单独分户建房,该已婚子女如完全符合上款第(一)、(二)项条件,也可单独分户根据本意见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四、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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