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项目资金的申请,由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金额,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确定的支持重点,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区财政配套的资助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一个月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萧山、余杭及5县(市)项目奖励
市政府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的奖励。
(一)区、县(市)项目申报范围参照市区项目执行。
(二)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本区、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三)区、县(市)财政局、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推荐项目,并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市经委组织专家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评定,确定本年度重点支持奖励项目,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同意,确定不超过10个的项目安排奖励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财力情况,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重点传统工作美术的发展。
四、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申报项目情况,每年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的同时,上一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报告。严格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扣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处相应的罚款,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该区、县(市)申报传统工艺美术项目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原《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企一[2003]47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