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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10号)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需要。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和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发掘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生活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五)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活动支出;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和奖励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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