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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新乡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新乡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6]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新乡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新乡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为认真组织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交通厅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验收组织和原则
  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成立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结果在县(市)、区电视台和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市交通部门举报电话。全市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抽验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省交通厅举报电话。社会各界对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公布机关提出,也可向市人民政府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交通部门反映或举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交通部门应对反映或举报情况予以核实督查。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
  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对象为行政辖区内所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行政村的出口道路。
  行政村通水泥(油)路,是指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一条出口道路建设成为水泥(油)路。其标准是:起点为与行政村外部的国、省、县、乡(村)道连接处;2005年(含2005年)以来实施的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小学所在地;2005年以前实施的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行政村所在地。2005年(含2005年)以来实施的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河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路基宽度达到5.5米以上,路面宽度达到3.5米以上;特别困难路段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但应在适当距离内增设错车道。2005年以前实施的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应符合原设计标准或技术规范(路况差的要逐步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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