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市社保局按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市政府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用月积数办法按年计息。
15、从按月领取生活保障费之月起,市社保局每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200元用于支付生活保障费,个人账户用完后生活保障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免于缴费人员生活保障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16、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保局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杭州市区;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继承人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并提供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
八、经费划拨
17、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保局报送的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市社保局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和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九、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8、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资格审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并指导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开展工作,核定应缴费用及发放老年生活保障费工作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负责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领取资格认证和免缴的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办证手续等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略)
2. 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略)
3.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人员公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