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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6、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免于缴费的孤寡老人发给免缴通知书。
  四、缴费办法
  7、2007年6月30日前申请参保的人员,应缴费额从7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月1日以后申请参保的,应缴费额从社保局核定之月起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73周岁(含)以上的人员应缴费额按3周年计算。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200元。
  8、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应缴费额。
  9、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劳动保障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五、待遇享受
  10、根据杭政办〔2006〕57号文件规定,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2007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参保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含免缴人员)参保人员,生活保障费从2007年7月份起按月发放;2007年7月1日以后申请参保的,生活保障费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发放;免缴人员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11、享受生活保障的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从判刑或劳动教养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记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发。
  12、参保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亲属应当在15日内持死亡证明书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终止生活保障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继续冒领生活保障费的,由劳动保障站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资格认证
  13、劳动保障室对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享受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室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劳动保障室应及时报告市社保局暂时停止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生活保障费。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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