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7〕13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杭政办〔2006〕57号)精神,为做好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1、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
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二、参保程序
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室”)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将《申请表》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室。
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和公示
3、劳动保障室受理后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汇总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4、经区劳动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级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5、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的,其在外地户籍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