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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管理,控制新车排污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通过对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控制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污量。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
  (一)适用范围。“国Ⅲ”排放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等于50km/h的汽油汽车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25km/h的柴油汽车。
  (二)标准要求。“国Ⅲ”排放标准全称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压燃式、气体燃料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7691-2005)》(中国Ⅲ、Ⅳ、V阶段),等效于“欧Ⅲ、Ⅳ、V阶段”排放标准。本标准于2005年5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标准规定,自2007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新定型核准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的测试及控制技术性能的型式核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2008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所有制造、销售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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