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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四、大力营造加工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各项制度
  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外汇局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交流情况,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全市加工贸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全市筛选确定一批市场前景好、有较强发展潜力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由有关部门实行重点联系,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完善加工贸易服务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全市加工贸易工作。要在加工贸易联网审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既方便企业操作,又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方法,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加工贸易合同,要在当日内办完审批。
  市发改委负责为加工贸易做好产业配套规划;为企业积极争取加工贸易商品配额等政策;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
  市国税局要及时办好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退(免)税手续,对符合退(免)税政策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货物,优先办理退(免)税。
  市外汇管理局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允许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允许根据外汇资金流量变化,按年度申请调整账户限额。
  (三)培养和引进加工贸易人才
  加快加工贸易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业务精、懂政策、善管理的开放型人才,提高发展我市加工贸易科学管理水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市有关部门每年要根据需要,定期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加工贸易政策培训,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让企业了解最新政策、掌握最新管理技术。支持企业开展对员工培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于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解决实际问题,全力推进我市加工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
  (四)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努力用好国家、省、市支持外贸发展的各项促进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各项促进外贸发展的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好我市设立的与促进外贸发展有关的各专项资金,推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
  (五)争取在我市设立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机构,加快新乡铁路和公路国家二类口岸的建设步伐,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便捷的大通关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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