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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建发〔2005〕13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徐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拆迁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

  房屋结构等级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房屋估价范围,应在房屋评估中体现,不属附属物评估范围。

  二、评估基准日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基准日之后新增加的附属物不在补偿之列。

  三、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原徐建发(2002)86号、徐价房(2002)131号、徐价服(2003)139号、徐建发(2003)9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⒈徐州市市区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迁补偿标准

  ⒉徐州市市区户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⒊徐州市市区室内基本装饰装璜拆迁补偿标准

  ⒋徐州市市区室内单项装饰装璜拆迁补偿标准

  ⒌徐州市市区拆迁房屋相关设备移机费、初装费、开通费补偿标准

  ⒍徐州市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徐州市市区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迁补偿标准


┌─────┬───┬──────┬─────────────┬───────────┐
│  类别  │ 单位 │规格(胸径)│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无经济收益│ 株 │ 3CM以下  │      10元      │胸径指树木距地1.3米处 │
│  树木  ├───┼──────┼─────────────┤的直径。       │
│     │ 株 │ 3CM-15CM │     10-50元     │凡树干高过3M的可在补偿│
│     ├───┼──────┼─────────────┤标准的30%之内向上浮动 │
│     │ 株 │ 15CM-25CM │     50-100     │;凡弯曲空朽的树木可在│
│     ├───┼──────┼─────────────┤补偿标准的30%以内向下 │
│     │ 株 │ 26CM-35CM │     105-150     │浮动。        │
│     ├───┼──────┼─────────────┤           │
│     │ 株 │ 36CM-45CM │     155-200     │           │
│     ├───┼──────┼─────────────┤           │
│     │ 株 │ 45CM以上 │每增加1CM,按210元递增5%计│           │
│     │   │      │算。           │           │
├─────┼───┴──────┴─────────────┼───────────┤
│有经济收益│补偿价为前三年的产值之和。单价以收购价计。每株不│           │
│ 的树木 │超过400元。                   │           │
├─────┼───┬────────────┬───────┼───────────┤
│ 其它树木 │ 株 │3CM以下         │   10元   │其它树木是指类似无花果│
│     ├───┼────────────┼───────┤(其果实在本地没有形成│
│     │ 株 │3CM以上         │每CM补偿价为13│公开市场价格)的树木。│
│     │   │(含3CM)        │   元。   │           │
├─────┼───┼────────────┴───────┼───────────┤
│观赏(地栽│ ㎡ │      按投影面积30元/㎡      │           │
│ )花木 │   │                    │           │
├─────┴───┴────────────────────┴───────────┤
│说明:⒈地栽树木、花木的具体补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标准评定。          │
│⒉列入补偿范围的树木是指位于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或房前院后(位于院外的,距院墙或│
│房屋不超过5米),由被拆迁人种植的或产权无争议的活体树木。死树或主干枯死的树木不予补 │
│偿。                                        │
│⒊标准中未列项目确需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专项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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