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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进行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政办[2006]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于2006年11月20日至30日对各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市2006年9月29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事转企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对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切实巩固全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机构运转、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环境,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工作机制。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按照规范、完善、提高的工作思路,对照市《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两部分:
  (一)定性检查
  凡发现乡镇有以下问题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1.乡镇机构领导职数超编的;
  2.行政、事业人员超编的;
  3.乡镇机构改革后,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
  4.没有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
  5.乡镇事转企分流人员没有退出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序列的;
  6.临时人员没有彻底清退的;
  7.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机制未健全,不能正常运转的。
  (二)定量检查
  内容详见附件《新乡市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检查评分细则》,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具体方法
  检查验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20日,各县(市)、区对照《新乡市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目标检查评分细则》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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