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包括中介奖励和贡献奖励,二者均属行政奖励。
中介奖励是指对中介人的奖励。凡为我市引进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人和自然人,均视为中介人。中介人需经合作双方的一致认可,并经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贡献奖励指市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引进生产经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含5000万元),以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引进非生产经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含1亿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0.3%给予奖励。
(三)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全市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特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授予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由市政府根据贡献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贡献奖励条件及标准。对承担全市招商引资指标的中省直、市直单位和公职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其中有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单体项目的单位,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单位”称号,并颁发5万元奖金。以1亿元为基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金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奖金用于对有功人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