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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稳慎推进参照管理工作,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人员分流提出具体措施,为参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批准参照管理后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附件: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略)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略)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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