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
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区、县(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报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报批,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审核,并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申报;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申报。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经市委组织部重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
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