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5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