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直农口部门要通过建立网上档案、定期调度、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巡回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课题实施的指导、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课题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根据课题绩效评价、顾问团抽查、经费审计、实施管理等综合情况,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实施成效显著的课题,可以连续扶持;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课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停止课题实施,追回课题经费。通过奖优罚劣,逐步建立有效竞争、动态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创新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等,建立完善的课题实施档案;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直农口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不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的,须向省财政厅、省直农口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课题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课题组的自验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合同协议、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课题效益及获得的成果证明等。
第三十条 课题验收主要从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批复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课题任务内容和指标作较大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