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由省直农口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所属单位和省属院校申报;区域性推广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推广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合理使用推广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技术档案,采用图片、文字、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要注重技术集成与创新,注重点面结合、多层次结合和产学研结合,通过建立示范样板或展示基地、召开现场观摩会和举办培训活动等,加快技术推广应用进度,充分发挥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省直农口部门和市级财政、农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建立项目实施的管理档案,全面反映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的技术档案、自验总结报告等资料。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相关省直农口部门和有关市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推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