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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7〕41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部门,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推广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推广资金使用

  第四条 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各级农业、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和具备推广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应注重发挥体系网络优势,在推广技术的同时,注重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培育新型推广主体,创新推广手段和形式,不断提高推广效率。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应注重发挥科技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建立成果展示和辐射基地,构建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推广的有效渠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发挥连接市场、贴近生产的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

  第五条 对于普及面广,符合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重点,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单位负责推广;对于区域性强、产业特色突出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以下单位负责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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