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托载体,努力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
平安边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以平安边界建设为载体,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建立“两图一责”制度。“两图”,一是两省、市、县级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标绘着明确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桩及实地位置,必须严格执行;二是标绘着市、县、乡、村级和界桩管理员五级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图”。“一责”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书”,在签署创建毗邻行政区域平安界线时,明确五级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同时签署界桩管理委托书。要通过界线协议书附图、管理网络图和界桩管理委托书等形式,建立界线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互信互访,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提高边界双方的信任度,增进友谊,促进发展,共建和谐,维护稳定。通过定期走访联系、通讯联络等方式,互通信息,排查边界矛盾纠纷隐患,掌握界线附近地区影响和谐、稳定的动态因素,以达到预防和解决边界矛盾纠纷、促进边界管理工作经验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使边界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三)建立边界纠纷应急处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边界矛盾纠纷排查会商处置应急预案。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做到信息上报及时,原因了解及时,相关资料提供及时,处置建议提出及时。要正确区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识不清和资源权属纠纷争议等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事宜,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并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全面落实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将界线联检作为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消除界线管理纠纷及争议隐患。通过联检发现界线及标志物实地认识不清、界桩受损,应及时进行补测及修复,加强管理和维护,并按规定将联检结果和有关资料上报批准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