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7〕170号 2007年8月7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