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才〔2007〕18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