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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六、在所属监督站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资料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汇报: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公示:审议通过的工程应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在公布公示期间有投诉,且情况属实者应取消其资格;
  四、公布:协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协会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状和证书、奖牌。

  一、授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奖状、奖牌;
  二、授予项目经理、安全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只是针对项目开工到评审时的建设行为,获奖的施工企业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完成项目施工,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六条其中之一情况的,经核实后,撤消荣誉称号,收回相应奖状、证书并报省建设厅。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牌、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奖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单位责任,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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