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琼建监函[2007]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起草颁布了《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联系电话:65361679
原《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琼建监[2003]10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我省开展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是在海南省建设厅主管下的行业行为。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即由各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所属监督站推荐。
第五条 评审省安全文明工地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