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在我省内(除深圳市外)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2006年度检查,补办部分企业2005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2、领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07年1月1日-5月31日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6、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
7、使用油库、码头、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4R彩色全景照片;
8、中石油、中石化以外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须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9、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6、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
7、拥有油库、码头、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4R彩色全景照片;
8、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年审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年审证照记录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国、地税务登记证;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
(7)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加油机《检定证书》;
(9)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10)加油站近期4R彩色照片。
2、水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审表;
(2)成品油零售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审证照记录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国、地税务登记证;
(5)加油机《检定证书》;
(6)船舶检验证书簿;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8)加油站近期4R彩色照片。
四、组织及分工
(一)2007年1月1日-3月31日,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进行初检工作。各市经贸部门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将年检时间、要求及时通知企业,对本辖区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进行验证,将有效的证照、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核对章,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填好年检资料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表格交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
省石油行业协会联系人:
周红萍 手机: 13602779197
梁淑华 手机: 13902225567
电话:(020)83542898-2113
邮政编码: 510045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1楼2102室
(二)2007年4月1日-5月31日,省经贸委对初检材料进行检核,合格的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批发、仓储企业的年检结果报商务部。
五、年检未通过企业整改期限及要求
年检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市经贸部门收回其经营批准证书并上交我委处理(其中未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由我委上报商务部处理)。
对于年检未通过但要求进行整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各地市经贸局向我委提交请示文件,经审核,对有合理理由的给予整改期限一年(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整改期间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