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和规划方案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须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财政返补按不同区域享受的不同优惠政策比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比率核减出让金,出让金按核减后的数额缴纳。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不准开发、建设非节能住宅。
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开发单位销售住宅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高度重视回迁安置房屋的按期入住,并达到初装标准。
七、临时组织机构和项目报批
为加大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房产、规划、建设、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办公室设在房产局,负责审核、报批和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开发企业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初审认定后,上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实施。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开发申请;
(二)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市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籍材料;
(五)城市测绘部门出具的现状图;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八、法律责任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开发企业未按政策标准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承办单位未按程序拆迁或野蛮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开发企业依照程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连续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开发建设或开工之日起满两年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停工的,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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