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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3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将依据拆迁成本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为提高行政办公效率,政府实行行政规费综合计算、统一收取、统一减免的方式。城市中心区享受3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城市次中心区和新区享受4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城市其它区域享受5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中介费用一律按50%收取。
  四、拆迁房屋补偿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就地安置。政府对就地安置户给予以下优惠:
  拆迁安置私有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为准,下同)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安置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靠基本户型面积安置,基本户型面积按5平方米递增拉开挡位;原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不再上靠户型,按原房屋面积安置。
  拆迁安置私有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结构差价;政策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造价每平方米700元收取,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拆迁安置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原房与安置房分别评估,价值找补的原则,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安置户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按实际安置面积免交房屋契税。
  拆迁安置户为残疾人或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户除上述优惠标准外,每户另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安置低保户依据上述政策优惠标准仍无力交纳进户费用的,可退档安置(原房屋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或按共有产权处理;对仍无力交纳公产部分租金的,依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廉租住房面积,保留原面积产权。
  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的通知》(黑政发〔2003〕58号)要求,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给职工搞第二套政策性住房,政府严格控制集资建房的审批,已有集资建房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对拆迁成本高的非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可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六、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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