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根据黑建房〔2006〕23号《关于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用五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坚持整体立项、综合开发,杜绝选块、插建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吸引投资、以政策鼓励回迁,切实改善原有居民住房条件的原则;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界定划分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高密度(房屋密度应大于50%)平房居住区。为区别不同政策,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按其分布划分以下四个区域:
城市中心区:东至杏林路,西至长青街,南至站前路,北至沿江路;
城市次中心区:东至建国街,南至胜利路,西至红旗街,北至沿江路,此区域内扣除中心区部分;
城市新区:红旗街以西,英格吐河以东;
其它区域:建国街以东,胜利路以南,英格吐河以西区域。
三、改造政策
考虑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人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将通过土地出让金财政返补形式增加被拆迁人房屋安置面积,减免应交费用。财政返补标准依据棚户区房屋密度、区位价格划分的区域,参照出让金按比率差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中心区享受60%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城市次中心区和新区享受65%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城市其它区域享受70%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