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要为辖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抓好与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相配套的金融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培育和促进我市金融体系的成长、发展和壮大。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知识,推介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融资工具的选择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对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的研究和利用,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将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着力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金融办、经委、中小企业局、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指导、调度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发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息,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牵头,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要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要牵头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具体工作,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支持经济发展;司法部门要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恶意逃废银信部门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许可证;政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坚决打击危害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委、财税、审计、国土资源、建设、物价、房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正常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和商会协会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企业和会员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推动银企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