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有21家电力企业(包括现役、在建、已批待建),48台机组,装机总量为192万千瓦。分布情况为:辉县市10家,17台机组;新乡县6家,18台机组;获嘉县1家,2台机组;延津县1家,1台机组;市属3家,10台机组。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12.5万千瓦/年以上机组燃煤电厂脱硫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局《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基本政策和技术路线的说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全市电力行业脱硫原则及脱硫方案。
一、原则
(一)确定脱硫时间的原则
1.凡列入国家、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时间按照国家、省要求的时间安排。
2.使用煤炭含硫量较高和废气排放不达标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
3.位于城市市区和城市上风向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
4.2007年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二)确定脱硫效率的原则
1.燃煤含硫量大于1.5%的机组或1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90%。
2.5―10万千瓦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80%。
3.2.5―5万千瓦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75%。
4.2.5万千瓦以下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70%。
5.2004年以来批准的新建、在建、拟建机组,按环评批复要求的脱硫效率执行。
6.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效率必须达到环评批复要求或脱硫效率不低于85%。
二、技术要求
(一)燃煤含硫量大于1.5%的机组或20万千瓦以上机组,原则上要建设湿法脱硫设施(石灰―石膏法)。
(二)10―20万千瓦机组,或服役时间相对较长的20万千瓦以上机组,原则上要建设干法、半干法脱硫设施(也可采用湿法脱硫工艺)。
(三)5―10万千瓦机组,原则上要建设氨法、电子束法脱硫设施(或采用其他较合适的脱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