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线下两侧;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鱼塘;
(四)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平行距离500米以内的采石场;
(五)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六)其他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的位置。
第八条 地下电缆敷设后,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将地下电缆的分布及技术设计书面告知城市规划和市政公用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二)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缆、通信线缆、广播线缆,安装广播喇叭;
(三)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五)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六)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涂改、移动、损害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七)擅自在电缆线路通道内穿墙打孔或者在电缆线路上敷设其他管线。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
第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吊装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距电力线路设施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除城市建设、城市改造中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需要电力线路设施迁移、改造的情况之外,电力线路设施与房屋、铁路、公路、邮电和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应当按照建设的先后原则处理,相关费用由后建设单位承担。